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修订实施办法。
第二条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是学校实行校务公开的主要载体之一,也是学校领导听取教职工意见、促进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重要渠道,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征求教代会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学校党委把教代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支持教代会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七条校长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处理教代会提案。
第八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行使管理职责。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积极推进学校的建设、改革、发展和稳定;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项职权。
第二章 职 权
第九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方式作出。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基层代表性,既要体现高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特点,又要兼顾学校各方面人员的代表性,其中教学科研人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教代会代表人数控制在全校在职教职工人数的8%以内。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在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下,由学校工会提出,报经同级党委审定。方案应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代表团划分、代表名额分配和产生办法等,以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的选举,以院级党组织为单位进行。按照选举方案,各选举单位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代表条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各选举单位到会人数应有本单位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
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负责人应提名为代表候选人,可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各学院(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为代表候选人,如未当选可作为列席代表。
第十四条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符合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教代会代表的终止、停止、调整、增补:
(一)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解聘合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请辞代表职务被接受的或未能履行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报经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
(三)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四)届中任职且不是代表的学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增选为代表,如未当选可作为列席代表。
(五)教代会代表因学校内部调动离开原单位的,其代表资格保留,代表关系隶属为调入单位代表团;
(六)因工作需要须增选、补选的,由所在单位向校教代会执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校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同意后,原选举单位按照增补选规定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报校教代会执委会审查备案;
教代会代表资格终止、停止、调整与增补工作,由校教代会执委会研究决定,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主席团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根据需要,教代会换届大会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学生、劳模和民主党派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教代会年会可邀请不是代表的部门负责人作为列席代表参会。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可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交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负责人和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提出提案、意见和建议以及质询等,必须以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争取大部分教职工权益为宗旨,不以个人或局部利益为出发点,恪守利益回避原则;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九条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或遇有重要问题需提前召开大会,需经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并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大会实到代表超过应到代表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的议题,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左右,由学校工会和教代会执委会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及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提出,报经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以学院、机关、附属单位等为单位建立代表团,人数较少的学院(单位)组成联合代表团。代表团设团长一名、副团长一名。团长候选人一般为学院(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团长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代表参加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组织本团代表认真讨论审议会议有关文件;及时向教职工传达大会精神,贯彻大会决议;
(三)征集汇总代表提案;
(四)主动联系代表和广大教职工群众,及时反映代表及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召开期间,推选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领导、校工会主要负责人等,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代表。主席团设立秘书长、副秘书长。
大会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审核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的议题、议程;草拟大会决议;
(四)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重要事项和发生的临时性问题。
第二十四条设立教代会执委会。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教代会职权。执委会委员由每届教代会第一次全体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委会委员由21人组成,委员在任年龄一般应符合任满一届要求,执委会委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教代会执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在执委会委员中等额选举产生。
执委会主要职责:
(一)主持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二)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
(三)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
(四)解释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1人、成员若干人。
各专门委员会主要职责:在教代会执委会的领导下和校工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
(一)围绕教代会的中心议题,对与本专门委员会职责有关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各自职责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日常民主管理和有关活动;
(三)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等。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有关校领导、党政部门和工会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教代会召开的筹备方案,报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有:
(一)教代会换届时,制订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产生条件、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团划分等方案;提出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二)围绕学校发展大局和中心任务,针对教学、科研、管理、分配、服务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出大会主要议题,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
(三)拟定大会日程和各项议程;
(四)征集大会提案;
(五)做好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第二十八条教代会换届时应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报告本届教代会的筹备情况;
(二)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和秘书长名单;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四)如有终止、停止、调整、增补选代表事项时,作关于代表调整情况的说明;
(五)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六)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
(二)听取审议教代会、工会工作报告;
(三)听取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四)审议学校有关领导和部门专项工作报告及改革方案;
(五)换届时,选举产生教代会执委会;
(六)表决大会决议、决定和方案及其他事项。
第六章 教代会提案
第三十条建立教代会提案制度。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工资分配、人事制度、校园建设与管理、生活福利、服务保障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应在大会召开前后一个月,向全体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做好提案的办理、检查与反馈工作,做到件件有落实。
第三十二条代表团和代表(须两名以上代表或非代表的教职工附议)均可在深入群众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提案。提案内容应当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
第三十三条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及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职权处理范围内的问题。
(三)凡未予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三十四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一)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需报经教代会执委会研究确定落实方案和责任单位;
(二)召开提案交办工作会,提案报告分别送达承办部门和分管校领导;
(三)承办部门必须认真对待代表团和代表的提案,在接到提案办理通知后的1个月内,提出办理意见或解决方案,报告提案工作委员会;3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答复提案人;较难解决的提案,6个月内办结并答复。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教代会提案落实的检查与反馈: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二)召开提案办结工作答复会,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下一次教代会做提案办理工作报告。
( 四 )开展优秀提案评选工作。
第七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协助校教代会执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协助教代会执委会传达和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
(三)组织代表的学习和培训,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代表和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接受并处理代表及教职工的建议和申诉;
(四)组织、协调、指导二级单位教代会建设;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为工会承担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第八章 二级教代会
第三十八条各学院、总务、图书馆、附属单位等,按照学校关于二级教代会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二级教代会制度,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和监督权利。
第三十九条教职工在50人以上的分工会应建立二级教代会; 50人以下的分工会应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教职工大会具有与教代会相同的性质、任务和职权。
第四十条 代表人数比例:50人-100人的分工会代表人数为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35%左右;100人以上的分工会代表人数为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30%左右;
第四十一条二级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二级教代会代表由本单位在职教职工以民主推荐方式选举产生,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校教代会代表、所在二级单位的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第四十三条二级教代会(教职工大会)均选举产生执委会,执委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行使民主管理权力。执委会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由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二级教代会执委会一般由5-9人组成,年龄一般应符合任满一届的要求。学院党委书记一般为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分工会主席为教代会执委会副主任。
第四十四条二级教代会可建立提案的征集和处理制度。对属于学院(单位)层面能够解决的提案,按其办理程序办理;对涉及学校层面的重要提案,在召开校教代会时,由代表团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提交校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办理。
第四十五条二级教代会应在所在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负责人参加的筹备领导小组,书记为组长,行政和工会负责人为副组长,由筹备领导小组负责教代会筹备工作。
第四十六条二级教代会应接受校教代会的指导。二级教代会应在召开之前两周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二级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材料送达校工会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办法经校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报校党委批准实施。原《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师发〔2015〕1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